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375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5年9月15日生,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4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341837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