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罗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993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柱,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罗阳,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充州区。
被告: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61W。
法定代表人:郭荣祥,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贤,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罗阳、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贾林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