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80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南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61W。
被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绪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郭中梅
书记员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