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76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龙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61W。
法定代表人:郭荣祥,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div>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洪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