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3执63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能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能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25,567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上海能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上海能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13民初1148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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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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