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49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艺丹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远,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丹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4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艺丹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同时,原告上海艺丹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丹






书 记 员


俞佳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