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庞永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0591民初61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元、***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