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7131J),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坤,宜昌市三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465083),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诚燕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海波,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留存被执行人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在相关单位的收益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