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7131J),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坤,宜昌市三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465083),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诚燕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海波,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诚燕燕,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五峰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返还原告宜昌经纬建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7.5%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宜昌阳光妈妈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诚燕燕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网络查询银行、证券、工商、公安车管、互联网银行及线下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