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1500号
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64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开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力,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被告:刘国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新路桥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1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第三人:张文杰,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刘国建、四川新路桥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由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