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789号
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
法定代表人:李开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被告:刘国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新路桥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第三人:文天琼,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刘国建、四川新路桥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