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454号
原告: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64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开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被告:刘国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新路桥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1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第三人:文天琼,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