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82执0018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法律规定,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7707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00元,执行费405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存款315607.65元(含经济损失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4年1月23日算至2016年3月14日共计28481.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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