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烨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55号之一
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全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湖北烨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烨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