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颍南界临郸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1179226X1(1-6)。
法定代表人代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7722054-6。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9000元、案件受理费6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