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民初53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顺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精武顶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冀1002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黄石精武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廊坊市顺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市顺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石精武顶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廊坊市顺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谢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