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02民初1235号
原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