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锦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吴井路吴井新苑*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赵卫延,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锦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271.55元,执行费11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锦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