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5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该县县长。
被告:上蔡县黄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蔡县黄埠镇。
法定代表人:郏永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村委主任。
被告:娄泽亚,男,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黄埠镇人民政府、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委会、娄泽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