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167号
原告:驻马店贤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纬二路交叉口置地天中第一城******。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惠康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驻马店贤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惠康管业有限公司、***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驻马店贤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贤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驻马店贤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