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003号
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关庄6-49附2号。
法定代表人:关振华。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菜姚路5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
被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苏建春,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建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天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绍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