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695号
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
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38元,合计3965元,由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