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695号
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
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38元,合计3965元,由原告湖北永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