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450号
原告: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西南角浙江国际商城安置住宅楼1号楼东5单元第6层610。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勇,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原告业务部经理。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杜楼005号。
负责人:孙铁旦,董事。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5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萍,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二被告员工。
原告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普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 娜
书 记 员  高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