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468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舒蕾,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丰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曦,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住上蔡县。
被告:陈宁,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丰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曦、陈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燕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邱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