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惠康管业有限公司、某某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74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惠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洁。
被告:***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邱兰云。
原告**与被告河南惠康管业有限公司、***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