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10890号
原告:祝成榜,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苏小巷大楼(福建街8、10、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大炯,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又名***,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祝成榜与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成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成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