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907号
原告:湖北亨伟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1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5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亨伟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原告湖北亨伟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亨伟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湖北亨伟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