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847号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焦永剑,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75元,减半收取计215.88元,由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