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813号之二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469号1幢-1。
法定代表人:赵洪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D区161室。
被告:**,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