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8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469号1幢-1。
法定代表人:赵洪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D区161室。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48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43,145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643,14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