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14813号
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469号1幢-1。
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D区161室。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43,1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香谭张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43,1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书 记 员
徐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