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43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469号1幢-1。
法定代表人:赵洪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亮,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龙山北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嘉,董事长。
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申请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亓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叶唐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