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770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17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5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7,5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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