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58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469号1幢-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6,228.20元;二、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56,22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96.90元,减半收取计8,19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8.45元,由原告负担595.45元,被告负担12,603元。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56,228.20元,该款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56,228.20元(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划入被上诉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支行的账户中,账号:XXXXXXXX********);二、若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协议,则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9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8.45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03元,被上诉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98.45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962.2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青浦练塘支行的银行账户,已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的房地产。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的存款账户,已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止。)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查控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