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28民初95号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镇凯旋路太阳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07473557C。
法定代表人:邓长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顺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住所地:芷江镇西街明山书院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8MB0W765220。
负责人:张绍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湘诚房估字[2020]第Ⅳ-015044-352号评估报告书。2020年12月24日,本院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款10843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承揽被告办公楼会议室及厕所装修改造工程,当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4万余元。施工中,被告增加了工程项目,最后实际工程款108431.67元。现被告已将原告所装修改造的会议室及厕所投入使用。由于原告方合同丢失,双方对改造中出现的厕所漏水责任存在争议,被告至今不肯结算工程款,造成原告雇请的农民工上访。双方经芷江县信访局协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辩称,对于装修项目是原告方施工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原签订合同金额为4万余元,现增加了工程项目,原告方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3.竣工结算书复印件,被告质证认为此证据是原告方单方作的造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该证据证明原告装修的项目内容予以采信,对该证据证明的装修竣工结算总价不予采信。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4.照片复印件5页,被告质证认为此证据照片形式不完整,没有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地点,并且没有加以说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5.湘诚房估字[2020]第Ⅳ-015044-352号评估报告书,被告质证认为对于报告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关联性、合法性由法院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楼会议室及厕所装修改造工程,当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4万余元。施工中,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增加了工程项目,工程历时3个月后完工。现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已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修改造的办公楼会议室及厕所投入使用。2020年3月24日,原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补坤海对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局办公楼维修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予以确认,该局原办公室主任张燕群对于竣工结算项目予以签字认可。在诉讼过程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工程量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湘诚房估字[2020]第Ⅳ-015044-35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01189元。
本院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楼会议室及厕所装修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虽合同遗失,但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装修工程款义务。对于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项目,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了签字确认。现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量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101189元。故对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支付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款108431.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支付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款1011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款1011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连周
人民陪审员 刘永祥
人民陪审员 唐昭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