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城镇大林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4803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城镇大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4810141461660,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大林村后村。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村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戴志良、周涛涛,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481137542361G,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保。
溧阳市溧城镇大林村村民委员会(下简称“大林村委”)与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燕山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苏048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燕山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林村委107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减半收取),由燕山建安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8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一直未能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福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448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