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1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4236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6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80万元,并承担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21年1月30日付清。二、***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情况。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溧阳市××路××号××、××、××室不动产,本院已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因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六、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6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