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恢7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潘奕成,男,2001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9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7542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4400元,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二、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0元,其余律师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如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则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需承担律师费343632元。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共有的位于溧阳市××路××号××室××室××室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8567元,减半收取39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84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潘奕成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经本院依法查明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481执34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16)苏0481执34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潘奕成。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奕成恢复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9581316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溧阳市××路××号××室【产权证号:XXXX1,溧XX用(XXXX)第0××5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9,溧XX用(XXXX)第0××7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8,溧国XX用(XXXX)第0××8号】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溧阳市××路××号××室【产权证号:XXXX1,溧XX用(XXXX)第0××5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9,溧XX用(XXXX)第0××7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8,溧XX用(XXXX)第0××8号】不动产,与上述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地下室,以及上述不动产及地下室的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空调、电梯等辅助设施的价值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出具了(江苏)***(2022)(房估)字第LY050601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总价值为1654.53万元(详见评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在有效期内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所有的上述不动产、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地下室以及不动产及地下室的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空调、电梯等辅助设置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481执恢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溧阳市××路××号××室【产权证号:XXXX1,溧XX用(XXXX)第0××5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9,溧XX用(XXXX)第0××7号】、溧阳市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XXXX8,溧XX用(XXXX)第0××8号】不动产,与上述三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地下室,以及上述不动产及地下室的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空调、电梯等辅助设施(详见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于2022年9月16日在第一轮第二次拍卖中,被申请执行人以10001600元的最高价格竞买成功。上述拍卖款依法扣除过户税费、评估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辅拍费、执行费,装修补贴款、被执行人的搬迁安置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故无剩余款项可供一般债权参与分配。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轮候冻结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