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81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7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9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75423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与李福保、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鲍俊裕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0万元,按年息24%,自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鲍俊裕律师费178600元,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国,由***、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4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的股金1526208股进行了估价拍卖,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查封的股金,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