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申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
法定代表人:杨金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茵,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北京国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亿公司申请再审称,诉争5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居间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录音资料》可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声称出借500万元给申请人,却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虽然该转账记录备注为借款,但系***自行备注,不能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申请人未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未能出庭应诉,***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即作出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应予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录音资料系偷录取得,取得方式不合法,且未提供原始载体,录音内容模糊不清。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不是录音内容的全部反映,仅是当事人有选择性的摘录,摘录内容存在说话内容与说话人张冠李戴的情形。录音光盘中谈论的内容是有关拆迁征地的事宜,与凯亿公司无关,亦与本案争议无关,又系孤证,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记载的是张念益就瑞强国信与站点物流公司合同签订情况的沟通,亦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凯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其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向凯亿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凯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实际出借了款项,凯亿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偿还本金,其拒不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凯亿公司返还***款项500万元,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凯亿公司虽提出诉争的5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居间费,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凯亿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静
审判员 杨琳琳
审判员 王丰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铁笑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