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5904号
原告
***,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下科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76209A。
法定代表人:杨金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6号万豪国际4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3249XM。
法定代表人:张家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与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雅芬
审判员 黄月治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