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38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珠,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76209A。
法定代表人:杨金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5011580J。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安溪铁观音茶学院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溪茶学院)”的工程款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安溪茶学院的工程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施 路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锦 凤
人民陪审员 林 福 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上官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