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5947号
原告
***,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撤诉
时间
***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玉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