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88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珠,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76209A。
法定代表人:杨金治。
被告: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5011580J。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
原告***与被告凯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诉讼主体问题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白荣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