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终3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安市官桥镇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曾庄社区。
主要负责人:*渭水。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安市官桥镇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蓉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