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1273号
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煜,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丽,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59571.75元,减半收取79785.88元,由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赵佳玮
审判员 易伟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佳洪
书记员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