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长沙金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6264C。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00006142296L。
法定代表人:谭应林,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已和解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