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82执113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陈卫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利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