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正春,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正春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98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正春名下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正春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29日本案审结,依法作出(2020)湘0104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驳回原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正春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上诉,虽然被告简海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并未对李正春提出上诉请求,故判决书中对李正春的判项已经生效,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正春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