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6264C。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保,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建安,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潘建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21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判决认定潘建安对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撒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2186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璐
书记员叶慧灵